製造業外籍移工

製造業外籍移工3K五級制

  1. 35種特定製程,含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
  2.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最高為40%。

A+ 核配比率35%
A 核配比率25%
B 核配比率20%
C 核配比率15%
D 核配比率10%
  1. 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提高外籍移工增額核配比率機制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籍勞工核配比率
移工增額
進用比率(%)
外加 就業安定費金額
(增額每人/每月/元)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用
製造業五級制 高科技產業
5% 3,000 5,000 5,400
10% 5,000 7,000 7,400
15% 7,000 9,000 9,400

註1: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註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註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核計不得高於40%


屠宰業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 屠宰業必須先提送屠宰登記相關資料送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申請資格經核定後,才能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 ​有關對外勞核配比率係比照現行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依納保人數之25%為基本比率,如需增加聘僱比率則必須依據現行製造業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增加比率5%、10%及15%,分別繳納外加就業安定費每名外勞每月3,000元、5,000元及7,000元,藉以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機會。
  • 防檢局提醒屠宰業者,在聘僱外勞前,應先以食品製造業合理勞動條件優先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僅有在招募不到本國勞工時,才能就不足人數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營造業

 

  •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重大經建工程總金額達100億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台幣100億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台幣10億以上,契約工程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

 



農業



係以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80頭以上,並持有合法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者,應檢附規定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認定,取得乳牛飼育業認定函,並應於取得認定函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依審查標準第19條之8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4人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1人,並以1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