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外籍看護工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資 格:
-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 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30 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被看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屬於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殘障等級為重度等級以上,可有資格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 |||
失 智 症 | 智 能 障 礙 |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 多 重 障 礙 者 (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植 物 人 | 染 色 體 異 常 |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 肢 體 障 礙 (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
精 神 病 | 自 閉 症 | 其 他 先 天 缺 陷 | 罕見疾病 (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 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所 需 文 件:
- 診斷證明書 、 身心障礙手冊 、 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 、 使用長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雇主及被照顧者身分證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當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不同時,請各自準備一份,關係為三等親內。
- 首次聘外籍看護工雇主需參加聘前講習。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下表計算。
幼兒 | 年齡 | 未滿一歲 | 未滿兩歲 | 未滿三歲 | 未滿四歲 | 未滿五歲 | 未滿六歲 |
點數 | 7.5 | 6 | 4.5 | 3 | 2 | 1 |
老人 | 年齡 | 90歲以上 | 80歲以上 | 79歲以上 | 78歲以上 | 77歲以上 | 76歲以上 | 75歲以上 |
點數 | 7 | 6 | 5 | 4 | 3 | 2 | 1 |
申 請 家 庭 幫 傭 所 需 文 件: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須在同一戶籍 )